90后两青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短暂同居生活后分手,准“前夫”不想人财两空索要彩礼。近日,镇雄法院处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返还彩礼。
原告与被告陶梅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腊月十六日,朱振鑫按当地风俗三回做一回拿了5800元钱给被告陶梅,又带陶梅去买了80多元钱的一套衣服;2012年农历二月初二日,朱振鑫又拿了15000元给杨家荣。原告朱振鑫和被告陶梅于2012年农历二月十八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2011年农历腊月十六日,先按当地风俗三回做一回拿了5800元钱给被告陶梅,2012年农历二月初二日,朱振鑫又拿了15000元钱给被告杨家荣,两次共给付三被告家彩礼人民币20800元。原告与被告陶梅因未达法定婚龄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明知被告陶梅系未成年人还与之同居,法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金13000元。据此,判决由被告陶成奎、陶梅、杨家荣返还原告朱振鑫彩礼金人民币13000元。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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