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子女出生后,父母负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照顾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将其抚养、教育、照顾的义务转交给留守儿童的祖辈、亲戚、朋友,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受到严重影响,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他们的思想意识也随之变化,变得更加开放,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亲之间出现感情危机的数量逐年上升,他们在外忙于寻找各自的新感情,且又保持原有的家庭完整性,双方均无暇顾及留在家乡的留守儿童,或者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出现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时间不给子女抚养费,有的甚至几年,很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跟随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他们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年高体弱,无生活来源,出现了农村留守儿童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极度困难的现象较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的父母给付抚养费,原告是未成年子女,被告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现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一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死亡或者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时,他们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均不是,未成年人状告其父母时,谁作为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呢?谁来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呢?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找到答案。
二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由此可见,未成年子女状告他们的父母履行抚育义务时,他们的父母必须到庭,法院不能缺席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很大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拒不到庭,有的甚至不断变换地点和联系电话,难以送达,即使能够送达,经两次送达后他们仍拒不回家,法院依法应适用拘传,他们在千里之外的地方务工,拘传带来的成本太高,对这类案件适用拘传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也很少适用拘传,从而导致法院无法及时处理这类案件。
对上述两个法律缺陷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一是立法部门应及时完善存在缺陷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目前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所跟随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了被告,未成年人跟随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是未成年人父母的委托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他们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作被告时,可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临时丧失监护权,继而可由未成年人跟随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父母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及时判决,从而达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作者:武胜县人民法院 陈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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