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做生意向长兄借钱,长兄要求须小弟进行担保,生意亏本邻居无钱还帐,小弟连带参与还债。近日,镇雄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借款人和保证人连带偿还借款。
2011年9月13日,被告余建波因想安装改石机做生意向原告鲁祖奎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3%的利率计算,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借用时间为一年,并由被告鲁祖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鲁祖奎于2013年2月3日要求过被告鲁祖军承担保证责任,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2013年4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月利息2.4%支付利息,且赔偿其交通费。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建波因想安装改石机做生意向原告鲁祖奎借款,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鲁祖奎与被告鲁祖军对该借款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鲁祖军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在法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鲁祖军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求本案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按2.4%的利率计算月息的要求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较为恰当,计息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余建波主张支付过原告鲁祖奎7000元利息,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故被告余建波要求从2012年10月份起计算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由被告余建波、鲁祖军连带偿还原告鲁祖奎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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