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一滴水,难时太平洋,天灾人祸有时无法避免,这时保险的作用尤为重要。近日,镇雄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处理,判决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埋单。
2012年3月25日,被告黄文伦驾驶客车在镇雄县乌峰镇槐树路路段处,与原告严江身体发生接触,致其受伤。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文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江受伤后分别到镇雄县人民医院等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共55天。原告严江治伤期间,被告黄文伦为其支付了在镇雄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10119元等医疗费。原告严江为治伤花去医疗费7050.26元、并造成了护理等损失。被告黄文伦驾驶的客车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000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2013年2月20日原告严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黄文伦驾车上路行驶,未能有效控制危险发生,致使所驾车辆与原告严江身体接触,致严江受伤,经镇雄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文伦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黄文伦对原告严江因伤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黄文伦驾驶的客车肇事时在被告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000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黄文伦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后,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黄文伦承担。因该案中原告因伤造成的所有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应均由被告大地财保公司赔偿。据此,判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严江医疗费等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9964.26元。并支付给被告黄文伦垫付赔偿款16098元。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