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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人员两次“被精神病” 诉四部门索赔200万元

发布日期:2013-6-21  查看次数:2276 来源:新京报  作者:

 
 
 

  19日,刘刚(左四)早早来到法庭,准备他的一审第三次开庭。

19日上午9点,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是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点

此前刘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东临沂市上访期间,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两度被临沂当地相关机构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检查便捆绑打针灌药。

此番庭审,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兰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到庭。控辩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焦点辩论。

昨日上午11时半,法官宣布休庭。

精神病鉴定已无必要

今年1月庭审中,辩论焦点为刘刚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拟委托相关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认为,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

3月,控辩双方均同意放弃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追加精神病院为第三人

今年4月,该案曾第二次开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镇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已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刘刚的代理人包龙军说,追加被告,意味着他们将从起诉单个具体行政部门,转变为起诉整个“被精神病”的链条。

■ 庭审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车属于帮忙

原告代理人包龙军认为,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在将刘刚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过程中出警程序不合法。

2008年刘刚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南门上访。当时有政府人员向兰山公安分局打了报警电话。当时一辆警车内出来6名警察,强行扭住刘刚拉上警车,将其带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钟后,刘刚被同一辆警车送至荣军医院精神病专科。

包龙军称,赶到现场的警员,所驾车辆为警用车辆,“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为”。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方的接出警行为,要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集证据、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等严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这次出警的合法性。

对此,被告兰山分局代理人称,警方借车属于“帮忙”,而非出警行为和行政行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电话—求助—帮忙”,警车将刘刚送至救助站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此时的警车是被借用。

刘刚当庭反问:“你往外借车,怎么还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刘刚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刚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刘刚,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刘刚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救助站:刘刚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刘刚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刘刚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刘刚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刘刚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

■ 对话

“上访是为猪讨公道”

新京报:临沂说你大哭大闹,“癔症”,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刘刚:没有。我只有争执的行为,我的猪死得很冤,我是为它讨还公道。

新京报:在精神病院,你最怕什么?

刘刚:最害怕他们拿布带子勒我。先要吃药,吃了就睡,有一次醒来后手脚都勒成紫色了。到后来快出来前,我最害怕的是停药。那药停后,就整天整夜没法睡觉。第二次临走前,我给护士跪下来,你不给我药,我就撞死在你面前,太难受了。

新京报:你有没有强调过,自己并没有精神病?

刘刚:强调过。在第一次进去后,我对医院说过两次。后来就不敢说了,怕出不去了。

新京报:最开始为了猪仔上访,然后再为被精神病上访,上访成为越滚越大的雪团,你觉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刘刚:我就是为了证明清白。我没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讨还公道。猪仔的事,相比“被精神病”就算是小事了。

新京报:有人说,不管你有没有精神病,都不应该强制剥夺你的自由,你怎么看?

刘刚:除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外,任何单位没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 事件回顾

●2008年刘刚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辽后,猪崽全部死光。刘刚找相关机构商谈赔偿,均遭拒绝。

●2008年9月19日刘刚到临沂市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该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当年2月11日,刘刚出院。

●2013年1月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 背景

山东曾提管辖权异议

山东曾提出事发地在山东临沂,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但辽宁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裁定:辽宁北镇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记者孟祥超 摄)

文章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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