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陕西讯 陕西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研究通过了一系列发展管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县域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要求,并拟定了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 如今,纵观陕西各县地区的房产业发展可谓是喜忧参半。乍看各县房产市场是持续升温,各地楼市走向是不断攀升,但定眼望去楼市发展诟病已岌岌可危,市场监管简直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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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在建楼盘四处林立 无证热销现已成风
近日,中国网记者走访了阎良区十几处在建楼盘,通过对售楼部的走访调查得到的结果让人瞠舌。
沿着阎良区各街道前行,在建楼盘四处林立。剑桥公馆、丽登印象城、名峰郡城、帕提欧国际花园、航空国际未来城、腾飞锦都鑫苑等数家房产项目打出的各类低价热销预定广告宣传可谓全市随处可见。一路上记者了解到这些开发楼盘均在施工当中,并且大多都处在楼盘建盖的初步阶段,是否能如愿按照开发商承诺的预期时间完工入住,都还有待业主们的进一步冷静思考。
最令人质疑的是,记者通过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并未了解到任何信息,在走访中了解到剑桥公馆、丽登印象城、名峰郡城、帕提欧国际花园、航空国际未来城、腾飞锦都鑫苑等数家楼盘几乎都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交3999抵1万,交1万抵2万、交1万抵1.3万,双培利率。各类内部认购,认筹,排号,热销广告随处可见,数家楼盘将招购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
阎良区数家楼盘违规销售收取百姓近千万 住建局竟不知情
从部分购房者中了解到,交纳购房“诚意金”时,许多项目的工地还是空旷一片,开发商也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却已经通过各种内部认购、企业团购等营销手段,以集资建房名义对外销售,不少参与团购和内部认购的购房者,购房之初就预付了大部分房款。这是大多数购房者“贪小便宜吃大亏”的投机心态,这同时也给了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可趁之机。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楼市调控政策下,开发商资金紧张,以低廉的价格做“企业团购”“内部认购”是不少开发商常用的方法。不少百姓也容易被低廉的价格迷惑了双眼,殊不知其中的风险很大,一旦开发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交付的房款就可能打水漂,一些无良房企,还可能携款潜逃。如果房子迟迟建不起来,或者拿不到预售证开不了盘,很可能会成为烂尾工程。
该业内人士说:“未取得预售证的房源有很多风险,建议消费者买房之前,一定要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没有保障的房子。”“交意向金的客户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未取得预售证就向客户收取几万元的意向金,该开发商是想通过意向金募集部分吸收资金,还可能是想营造“市场热销”、“房源被哄抢”的假象。
据走访了解到阎良区剑桥公馆、丽登印象城、名峰郡城、帕提欧国际花园、航空国际未来城、腾飞锦都鑫苑等数家楼盘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内部认购、团购,预先收取购房意向金等营销手段违规收取近百姓近千万,记者就此事致电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建局工作人员却声称毫不知情 .
这一违规行径背后的普遍共存问题是当地房产市场表露出的一种“地域特点”还是遗漏掉的一种“行业缺失”呢?
业内人士自曝内幕 阎良区房产市场很“特殊”
阎良区房产市场为何如此混乱?背后有何隐情?
走访中,一位业内人士称:“整个阎良区房地产市场很特殊,基本上都在违规。我们也希望市场能正规起来,这样才能体现出优质开发商的效能,但光凭少数企业坚持肯定做不到。无奈之下,别人怎么做,咱们也有样学样。开发商的资金有限,投入太多,压力也大,最后只能采取提前预售的方式回笼资金。这一点无论政府或职能部门都心知肚明。开发商开发一个楼盘从开始的土地招拍挂到房产预售一共需要办理五证和若干道程序,每办理一个证件、每过一道程序都要花钱。之所以五证不全就开始卖房,是因为开发商手头也没有钱,急需要回笼资金。挖坑卖房的话,开发商就可以一边卖房回笼资金,一边用这笔钱来缴纳土地转让金和办理相关手续,空手套白狼。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五证中的最后一个证,办理它需要楼盘建设到一定的程度,有些开发商资金紧张,也就等不到那时候,只好明知违规而违规,这现在也是房地产的一个潜规则。实际上,这里面的风险很大。一旦出了问题,最后开发商卷款跑了,最后吃亏的还是百姓,被动的是政府。”
在各地不断强化房产市场监管的今天,阎良区成群楼盘为何还能在“五证”没有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进行长期预售,这与当地监管部门的“闭门执政”是否有关?难道数家楼盘违规销售收取百姓近千万的购房款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真的“不知情”?监管部门置若罔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那么是否存在“渎职”?
阎良区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未批先建、无证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开发商违规收取老百姓近千万的购房款能否及时退还?相关部门能否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朱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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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