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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雇主家受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6-27  查看次数:2617 来源:云南  作者:

 
 
 

王某系为李某所请的保姆,其在李某家做工期间意外致使手被菜刀划伤,用去医药费600余元,要求雇主按工伤予以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保姆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李某按工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家庭保姆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对象,不能主张工伤赔偿,只能按《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而保姆王某受伤确是在从事保姆工作的过程中受伤,雇主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做双方工作,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雇主李某赔偿保姆王某各项损失1000元。

评语: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明确指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保姆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对象。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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