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邻居退还强占的土地并拆除违章建筑物,无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经过审理,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胡庆翌于2003年11月19日向镇雄县人民政府购买镇雄县食品公司泼机食品站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25日,泼机镇泼机村下街组村民胡永均将其紧邻胡庆翌所购买房屋和土地的自留地赠与钟长发一家,钟长发一家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了一幢砖混结构的四层楼房,于是胡庆翌与妻子陈海凤便以钟长发一家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方诉称被告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强行侵占其合法适用的入地修建房屋,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所占的15平方米土地并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被告方则辩称其所修建房屋未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该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被告未获土地使用批准、未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即修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的拆除属政府职能,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