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强征、强拆主持公道?
记者 郭炫斌 四川报道 近日,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五星村的村民向本刊记者投诉,反映当地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以修公路为由,强拆民房、强占土地、强抓人、强铐人、强压老百姓,连七八个月大的小孩也不放过,当场被带入公安局,而他们拆迁方的理由是村民祖辈住了一百多年的房屋、民房是违章建筑,种了几十年的土地应该退耕还林。然而,他们百姓应该安置和赔偿的都不给予安置和赔偿,但不该安置的反而还安置赔偿好了。
村民还对记者反映,他们的拆迁安置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的不应当安置的,给相关主管人员交了一定的好处费就被列入安置对象,村民为此呼吁强拆的不法、不公、不平,以及对他们的合法利益造成的严重侵害。他们对有关部门及拆迁方的为虎作伥行为强烈不满,并提出强烈抗议,要求必须依法解决他们的拆迁侵权问题,给予合法的安置赔偿,否则将上访上告,直至讨回公道,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据有的村民讲,他们的耕地被非法开发,房屋被非法强拆,地方政府也不向他们群众讲解征地情况及拆迁房屋政策,视国家政策、文件而不顾,强制拆掉村民住宅,动用黑恶势力拆出他们群众房屋。五星村的几户村民还告诉记者,他们的房屋都属于历史民宅,拥有百多年的建造史,其中有的属于砖混结构,有的属于土木、土墙结构。村民蒋先生讲,他家的房屋、猪圈厕所也是因为修该新华大道,于2013年6月18日未经他权利人的同意,就被强制拆毁。之前,他们多次找拆迁办协商解决赔偿安置房一事,但拆迁办一直没有给予答复,而他们又于2013年6月20日到双河街道、政府部门反应此事,却说要4个月后处理此事。
村民石女士告诉记者,她家居住的房屋占地面积只有75平方米,位于清溪路421号,房屋产权是蒋显华,且所占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半是购买的五星二组的土地(有发票可证),在本组只占有3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未达到人均2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根本不够其一家四口居住,并且在本组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以后更不可能申请批地修建住房了。而她家原有房子位于新华大桥拆迁范围内,但因多次找拆迁组协商未达成协议,于2013年6月18日被强行拆迁。村民王后元、王后芝、王宗杨、张华林的老房宅也在6月18日这天同被强拆。他们讲,在以前的征地中,其中鱼塘、树木的补偿太低,房屋地坝、水井也未被丈量。
记者从其被拆下的木材(木棒)上判断,其房屋修建和居住,有的应当是居住使用过好几代人。如今,拆迁方似为违章建筑予以拆迁。如果在未签拆迁协议,未进行补偿和安置,也未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等程序,就实施拆迁(强拆),把历史民宅作为违法建筑,那么,该起强拆应当属于非法强拆。
有专家曾在新拆迁条例座谈会上明确指出:“1强拆应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2违建应有时间限制,征收拆迁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五星村的六户村民一致声称,他们的房屋都是祖辈居住了上百多年的历史民宅,怎么会是违章建筑呢?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认为应当得到安置和赔偿。然而,政府方面未与他们达成协议,未依法按拆迁程序就强行拆掉其房屋,几户村民认为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几户村民为此次强拆问题,一次又一次的找到拆迁办、镇上、国土局、政府都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据悉,强拆有两种方式:⑴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产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⑵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施行强制拆迁:⑴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⑵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⑷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强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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