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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法律不保护

发布日期:2013-7-9  查看次数:2374 来源:云南  作者:

 
 
 

近日,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裁定不予受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胡华与被告李婷2009年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05月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对各种事情想法看法不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很少来往,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和好,均遭到被告的辱骂。为了有一个幸福的生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小孩,同时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对双方进行了法律解释。

     点评: 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它是男女双方谈恋爱的关系,法律不保护,只有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有夫妻身份,才受法律的保护。

云南省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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