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蒲丰)永善县务基乡新合社赵××修建楼房,将楼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柯××修建。柯××在建设中,出现一人从二楼摔伤、造成189648元经济损失的事故。发包人赵××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2月22日,赵××与柯××签订包工协议,以建筑面积每160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务基乡务基村新合社林家海子堰塘边的房屋发包给柯××修建。柯××作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柯××找工人修建。蒋××等人受雇参加修建。2012年5月4日下午1时许,蒋××站在二楼外墙搭建的过桥板上砌墙砖时,脚下的过桥板断裂,导致蒋××落地受伤。在第一层房屋修建结束前,柯××抽取建筑工具材料损耗费后,参与修建的人员按85元/㎡作为劳动报酬,按照参与修建的工时进行分配。截止蒋××受伤时,参与修建的人员每人每天约分得劳务费130元。蒋××受伤后,经诊断为1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瘫痪、左颞部脑挫裂伤、左头皮裂伤、左肘部皮肤裂伤、终身截瘫护理,工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189648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蒋××的雇主是柯××,故柯××应承担蒋××的赔偿责任。但造成蒋××的损伤属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即赵××未严格审查柯××的建筑资质而发包工程和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造成蒋××损伤,应按原因的大小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赵××明知柯××不具备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而将自己的房屋发包给柯××修建,存在选任承包人不当的过错,应承担总损失189648元的10%18965元的赔偿责任。雇主柯××对蒋××的高空施工现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柯××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本次损失189648元的90%,赔偿170683元。赵××与柯××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合同中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此类条款无法律效力。本案中,赵××与柯××的《包工协议》约定,由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赵××仍然免除不了自己在该案中的责任,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发包工程应选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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