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XX万通鼎安有限公司(简称万通鼎安公司)
王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7月15日在万通鼎安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月薪1150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27日。王某在职期间每周值班一天,值班时间为17点30分至次日8点30分,负责接业主报修电话,并到现场进行维修,值班之后休息两天,每次值班有14元夜班补助,值班室配有长椅\床铺等供员工休息用。王某称公司每月安排补休1天。王某以要求万通鼎安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同意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诉称,仲裁委裁决认为我的值班行为是工作值守而不是正常劳动,这与事实不符。就算是在正常的八小时工作时间内我也是根据接到业主的保修而工作,在值班时间内的工作内容与八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内容是一致的,故我认为可视为工作的延续。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我的值班行为已属加班工作,万通鼎安公司应按劳动法以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万通鼎安公司辩称,王某延时加班后,我公司给其安排了倒休,或依法支付了加班工资。故王某主张平时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对于值班,王某将夜间值班计算为加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是非生产性值班,可以休息,我公司已按惯例支付了每班14元的值班费。王某的主张无依据。我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王某于2010年11月1日到万通鼎安公司工作,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惯例,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值班不能算作加班。本案中的王某系在万通鼎安公司安排下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业主如有报修情况,需要到现场进行维修,在无报修情况的时候可以休息,且值班期间的工作量及工作强度均比正常工作时要轻,故王某从事的是值班工作,而非加班,对此,万通鼎安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夜班补助费,且已为其安排了补休,故对王某要求万通鼎安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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