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峨县岜暮乡三少年因踩路上积水溅对他人,被人盯了一眼,心中感觉不爽,便组织几名小兄弟教训他人,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7月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唐仲民、谭成想、韦龙林、何成、彭礼、王念闯、王磊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仲民、谭成想、韦龙林徒步去金城江区新建路区幼儿园巷道内的极速网吧上网,在路过一眼镜店门前时,唐仲民踩对路上积水溅对在屋檐下躲雨的吴永,吴永就盯了唐仲民三人一眼。唐仲民三人心里感到非常不爽,三人商议教训他一下。于是唐仲民就打电话叫来被告人何成、彭礼、王念闯、王磊金,七人一起返回到眼镜店前对吴永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唐仲民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卡刀朝吴永背部捅了三刀,当发现吴永受伤出血后,七被告人便分散逃离现场。经河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永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辨护人认为,七被告人有五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7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仲民、谭成想、韦龙林、何成、彭礼、王念闯、王磊金不能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结伙报复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仲民、韦龙林、何成、王念闯、王磊金巳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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