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下午,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接法官通知到来的原受聘在河池市某职业学校谭建幸等三名职工,他们在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时,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流下了激动的眼泪。他们不断地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感谢法院公正执法和为民服务。
2003年8月,谭建幸等三人受聘到河池市某职业学校任教,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08年7月,校方与谭建幸等三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后,谭建幸等三人要求校方为其补缴受聘任教期间养老保险金受拒绝,谭建幸等三人于 2009年5月向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6月12日作出裁决,由河池市某职业学校为谭建幸等三人补交2003年8月至2008年7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48405.20元。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谭建幸等三人于2009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当时,因该校经费困难,无履行给付能力,该案的执行无奈而停滞下来。2013年6月22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清理涉行政事业单位案件时发现,该职业学校已合并为河池市新建的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执行法官在接案后,连续多次上门与该学校负责人进行耐心的沟通,要求该校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的耐心执法得到该校的理解和支持。7月5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该校与谭建幸等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该校给付谭建幸等三人养老保险费共计48405.20元;谭建幸等三人放弃逾期利息。执行费用由校方承担。当日上午,该校已将上述款项转帐至法院。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汉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