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程振宇,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陈庄乡程朱庄村。
被申请人:惠民酒店。住所地:陈庄乡陈庄村。
2013年3月12日中午,程振宇应朋友之约到陈庄惠民酒店就餐,并按酒店工作人员的引导,将所骑的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停线内。当程振宇就餐后准备离开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程振宇当即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并与酒店工作人员一起寻找多时仍未找到,确定电动车丢失。后程振宇与惠民酒店就电动车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惠民酒店均以酒店无专用停车场及专门管理人员,双方未形成电动车保管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程振宇向陈庄乡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惠民酒店赔偿电动车损失2000元。
【调处结果】
经过陈庄乡社会法庭调处,惠民酒店一次性赔偿程振宇损失1500元。
【评析】
惠民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作为消费者的程振宇将电动车放在惠民酒店指定的位置内,并基于对惠民酒店能够看护好车辆的信任才接受惠民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的,也就是双方对保管车辆的服务是默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就餐行为而形成了电动车保管关系。惠民酒店未尽到保管职责,致使电动车丢失,给程振宇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范县法院 吉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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