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李兴在信用社转存钱款时,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王勇的疏忽,误将存款10000元存入了龙安人王浩的账户。后信用社将此笔存款赔付给李兴,王勇遂找王浩追讨误存的款项,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3年6月,王勇以不当得利起诉王浩,将诉状交至龙安法庭,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遂与王浩取得了联系,希望他能退还因信用社职工王勇因疏忽大意汇入到他账户的10000元钱,但是王浩声称“我在楚雄工作,如果我赶回来会耽误到我的工作,而且路途遥远,车旅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遂言语强硬,但没有提过高的要求,也没有表露拒绝赔偿,承办法官遂继续劝解王浩 “这笔钱是必须退还的,否则你将构成不当得利,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你积极的予以配合。差旅费的问题我们会积极的与信用社方面沟通,最大限度保证你的利益。”法庭立刻和信用社进行了沟通,本事件完全是由信用社职工疏忽大意行为所致,于情于理都应当把王浩的误工费、差旅费予以适当的考虑,信用社接受了法庭的意见,答应合理支付王浩差旅费用。
对于王浩来说,这一笔“横财”的到来,无疑是个意外、是个惊喜。但惊喜过后是良心的拷问,是应当冒着风险据为己有,还是将它物归原主?法官将信用社愿意支付误工费、差旅费的意见告诉了王浩,但是王浩还是有些犹豫。在法官告知这是不当得利后。在法官的游说之后,王浩终于答应愿意回来解决此事。
7月9日,王浩和王勇同时出现在彝良法院龙安法庭,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浩当场将10000元钱退还给了信用社,信用社按约定也支付给了王浩1000元的误工费、差旅费。
一场因业务疏忽而引发的“不当得利”闹剧,在法官的劝说之下,双方没有对簿公堂,并以和谐的方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同时也告诫我们,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我们要思考这是否是我劳动所得?是否能据为己有?也许面对万元巨款,王浩曾动摇过,但他在关键时刻做出了正确的选择,退还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他用良心和诚信塑造了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准则!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彝良法院 乐华方 谭泽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