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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争议17年入罪难 专家:可定义不正当好处

发布日期:2013-7-23  查看次数:256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原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因不雅视频落马,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更多涉及“权色交易”问题。(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问题官员连续被曝光,隐藏在这些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屡屡见诸媒体,被公众称为“性贿赂”的“权色交易”,如何打击、能否入罪也随之成为焦点话题。然而,在对这些官员的处理、审判中,“权色交易”问题却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引起公众质疑。

-现状

“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没作风问题的很少”

“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腐”,成为近年来的网络热词,在反腐败工作中问题官员被查出、曝光的“权色交易”也越来越多见。

事实上,“权色交易”现象并非近年来刚刚出现。早在上个世纪末的胡长清案中,胡长清的“大款朋友”周某就承认,他根据胡长清的暗示,专门物色美女供胡享乐。胡长清则利用手中权力回报“大款朋友”各种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中都有“性公关”行为的存在,不少干部腐败的起点是接受了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随后,或被要挟,或因助长了欲望而一发不可收拾。

“从我们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人员没有作风问题的很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也坦承,“权色交易”问题在一些“高官”中的确存在。

然而,在贪官们接受审判时,“权色交易”却往往被“忽略”。某问题官员的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没有涉及女人问题”;而雷政富则抛出了与不雅视频女主角“谈恋爱”的说法,在对他的审判过程中,同样没有更多涉及“权色交易”问题。

有观点认为,贪官以“作风问题”“道德问题”,甚至以“谈恋爱”掩盖接受“权色交易”的真相,男女关系反而成了贪官逃避法律严惩的“借口”,“权色交易”的发生频率之高与法律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分析

“性贿赂”入罪首先难在取证认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专家指出,“权色交易”的现实危害并不亚于金钱贿赂。早在1996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把“权色交易”定性为“性贿赂”进行定罪打击,但一直存有争议。据法律界专家介绍,“权色交易”入罪还面临多方面难题。

难题之一:取证、认定难。罗猛介绍,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而“权色交易”则难以用财物衡量,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难题。

易胜华认为,“权色交易”入罪存在技术难度。“比如,接受性服务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两情相悦’和性交易的区别,是自愿的还是带有目的性的,立法上很难严格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主要依靠口供,而‘性贿赂’的行贿人和受贿上的口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难题之二:难以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专家指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男女关系”问题更多是道德问题,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尺来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难题之三: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易胜华认为,对“性”话题进行深入调查,会与传统的道德产生冲突,相当考验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并且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建言

“性贿赂”可定义为“不正当好处”

专家建议,在“性贿赂”立法尚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权色交易”行为进行惩处。

一是调整现行法律中贿赂行为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虽然历次司法解释中,我国已经扩大了贿赂标的物的范围,纳入了入干股、出国观光旅游等,但在实践中仍显得“范围太窄”。专家建议,应该扩大传统意义上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标的用“不正当好处”来定义,以涵盖传统的贿赂行为和非物质贿赂。

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性贿赂”行为和标准,立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易胜华说:“没有入罪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把‘性贿赂’作为一个酌定情节,进行适当的从重处理。”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约束。竹立家等专家认为,应加强党纪政纪的约束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纪问题,应明确违纪行为的范围,并严厉惩处,以严肃纪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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