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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抢”走了我的房产

发布日期:2013-7-23  查看次数:19514 来源:西部时报  作者:

 
 
 

西部时报记者 王维先

2013122,本报以《四宗荒唐判  上访十七载》为题对安徽省宣城市秦宜传老汉因一起没有贷款凭证的“欠贷”纠纷将其牵入四宗案件的泥潭,地方法院多次判决使其三层10间楼房易主他人进行了相关报道。为此,秦宜传不断的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上访,时间长达17年,却至一直没有处理结果。期间,在地方人大监督下,地方法院撤销判决、再审、上诉、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但这一切都没有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现在,秦宜传不但没有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而部分房产产权被戏剧性的转移到地方政府的名下。不仅如此,秦宜传还反映,地方法院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存在骗取上诉人签字,让别人代写撤诉,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情况。在另一起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在下达开庭传票后,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就擅自作出判决结果。为核实情况,本报再次派记者赶到安徽宣城市进行调查采访。

法官让别人代写撤诉书

采访中,秦宜传告诉记者,1995年因借贷纠纷他的同学钱昌德将他推向被告席。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做出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1995)第12号判决书”。判决秦宜传、汪诗仁(双河油厂合伙人股东之一)二人偿还钱昌德本金利息合计3.41万元,对此秦宜传不服。理由是:一、他从未通过钱昌德在济川金融所贷过款,也没从其手中借过钱。二、为了洗清自己清白,在开庭前秦宜传找到济川金融所查找借贷凭证,济川金融所根本不存在该笔借贷事实,没有借款凭证。三、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也没有查出相关的贷款凭证。四、双河油厂原股东有三人,还有一名股东叫程章金,也就是原告钱昌德的外甥。即使还款也应该三人共同承担,不应该判我们两个人承担。在开庭前我们多次要求法庭传程章金到庭,但法院不采纳我们意见。

对此,秦宜传认为:在事实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州市人民法院断然判决他和汪诗仁偿还钱昌德本金利息合计3.41万元,缺少法律依据,违背事实判决。

因不服宣州区人民法院(1995)第12号判决,秦宜传随上诉到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作出(1995)宣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是:“准许上诉人秦宜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对此,秦宜传感到非常震惊和质疑。

秦宜传称:“对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宣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准许上诉人秦宜传撤回上诉’,我并不认可,因为我从没递交过撤诉申请,那份撤诉书不是我本人所写”。

那么这份撤诉申请书又从何而来呢?秦宜传向记者道出其中原由。

秦宜传告诉记者说:“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我上诉案之后,审判长樊兵通知我到他的办公室,让我在一张白纸上签上我的名字,并给我说他和我大哥是好朋友,说我是个体运输驾驶员工作忙,不懂法,只要我在这张纸上签上名字,其余的事由他和我哥哥办理,并说保证还我公道,当时我不知其用意。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樊兵让我大哥写了一份撤诉材料,撤销了我的上诉请求。并于1995106,作出(1995)宣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我接到裁定后才知道,这一切都是审判长樊兵事先设好的圈套,故意骗我在白纸上签名,制造我撤诉的假象,来达到他寻思舞弊的目的”。后来我找到我大哥秦宜俊问明原因。大哥秦宜俊给我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关于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宣中民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的说明,我弟秦宜传不服宣州区法院1995)宣民初字第12号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审判长樊兵开庭后找到我去樊兵的办公室,因我二弟秦宜传不懂法律,我又和樊兵是朋友,只听半边之言,樊兵叫我替我二弟秦宜传代写撤回上诉状”。随后,秦宜传把该说明拿给记者看。记者看到的内容和秦宜传所说一致,落款人是秦宜俊,落款时间是20101021

当事人三年后才看到裁定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撤诉是指申请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告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括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的撤回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据此,秦宜传认为,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樊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上诉人签字,违背上诉人意愿,形成不真实的撤诉申请,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秦宜传还告诉记者:“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直没下判决,之后我找到樊兵要判决结果,樊兵说判决结果已经转到一审法院了,你去找一审法院找唐炳贤。后我多次找到宣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唐炳贤,但一直就是不给判决。无奈之下,我找到宣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金崇江,唐炳贤才把裁定书给我,但是当我拿此裁定时已经是三年以后了,也就是此裁定作出时间是1995106日,我拿到裁定时间是1998108日,被法官唐炳贤扣押长达三年零两天”。

对此情况,记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求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缪主任告诉记者说,秦宜传案已经终结,对于秦宜传所说的情况,她不是办案人员,对案情不了解,无法做出解释。当记者提出能否安排了解案情的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缪主任称:“上次你们报社记者来采访时,宣城市政法委已经给你报做了解释,现在没有新的问题,没有什么要解释的”。

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不符

1998年,双河油厂合伙人之一汪诗仁因 “合伙账务纠纷”将秦宜传起诉到宣州区人民法院。原告汪诗仁诉称: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日,我与被告及程章金三人合资建办双河油厂,同年八月三十日程章金退股,该厂仍由我和被告继续生产经营,至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歇业,我们厂生产经营期间总收入197159.61元,总支出约140000余元,盈利50000余元,因被告任厂长,掌管经济,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应分得的盈利款25000余元。

被告秦宜传辩称:原告未经我同意和我在场的情况下,在别人的指意下将我厂的账目由羽绒厂会计清算,我不认可,关于双河油厂账目我们双方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三十日结清,不存在盈利50000余元。

经审宣州区法院理查明: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三十日结清,并且双方认可,应视为有效证据被告本应按清算单履行义务,原告称盈利50000元与事实不符,要求分得盈利款人民币25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时庭审情况,秦宜传感觉胜诉应该很有把握。但是判决结果却令秦宜传大跌眼镜。

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合伙办厂共同在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秦宜传负责归还。

对此判决结果,秦宜传无论如何也没想到。秦宜传认为:“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严重不符,违背事实,偏离诉讼主体。”

秦宜传的理由是:“其一、原告汪诗仁诉讼请求主体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应分得的盈利款25000余元。而没提到30000元银行贷款诉讼请求问题。其二、通过银行查询,银行双河油厂根本没有这笔贷款,何来还贷之说。其三、关于30000元银行贷款问题,宣城城区法院已作出(1995)第12号判决,判决我和汪诗仁二人共同偿还钱昌德本金利息合计3.41万元。并在宣城市人大监督下,宣州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该判决。2002年宣州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时,作出(2002)宣民一再初字第15号判决,判决结果仍旧是我和汪诗仁共同承担30000元贷款及其利息。我对此表示不服,已经在上诉期间。宣州区人民法院无中生有的把30000元贷款问题扯入该案中,并且判我一个人承担,明显是张冠李戴,有枉法判决的故意性”。

法院下传票不开庭就下了判决

秦宜传因不服宣州市人民法院(1998)宣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199985日向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但是,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开庭传票后,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19991022日作出(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书,结果是维持原判。

秦宜传告诉记者说:“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审判决书完全是该案审判员陈建军一手捏造,程序严重违法。19991014日,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给被上诉人汪诗仁、上诉人秦宜传下了传票。法院明知我家庭住址,并且我在上诉书上也注明了家庭详细地址,但是办案人员没有把传票送达到我家,而是把传票送到上诉人的村部,故意造成让我无法收到传票的结果。同时,自19991014日送传票到19991022日出判决结果,之间仅仅只有一个礼拜时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我在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卷宗时,经过档案室管理员鲍桂珍查看并出具证明,证明(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审判决书没有庭审笔录。也就是说,法官陈建军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擅自做出判决”。同时,秦宜传还称:“该判决书载明的审判长是周华贵,但是当我找到周华贵讨要说法时,周华贵当时给予否认,称自己根本不是该案的审判长,也不了解此案。由此说明,该案都是由陈建军暗箱操作,私自杜撰判决书”。

对此,原告汪诗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确实收到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当时我找到办案人员陈建军问什么时间开庭时,陈建军说用不着开庭了,让我回家等判决

对于秦宜传反映情况,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缪主任再次告诉记者称,秦宜传已经终结,办案人员陈建军已经调离法院多年,她本人对案情不了解无法回答记者提问。

个人房产“易主”到街道办名下

采访中,秦宜传告诉记者说:由于“欠贷”纠纷一案先后牵涉出四宗案件,这四宗案子法院都判我败诉。这四宗案件表面上是独立诉讼案件,但实际上都是“30000元贷款”纠纷案引起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笔30000元贷款与我有关系,同时银行也查不到30000元贷款凭证, 所以我对四宗案子判决结果肯定不服,就不断的上诉,但是在我上诉期间,法院就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对我进行拘留,逼我执行判决,并把我三层10间门面房执行给三个人。为此,我不断的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上访长达17年,期间在地方人大监督下,地方法院撤销了判决,又再次审理。我对二审结果仍旧不服,开始上诉,省检查院也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抗诉,但是仍旧没有改变宣城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没有纠正错误判决,房子也没退回给我,现在房子的产权又被转移到地方政府名下了。秦宜传无奈的说。

明明是个人房产,怎么突然转移到政府名下了呢?

为探明原因,记者和当事人秦宜传找到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

济川街道办事处刘书记告诉记者称:“政府从钱德昌手中把房产证过户到街道办名下与法院判决对与错没有关系,法院属于我们上级,我无权评论。但这些房子的产权确实属于秦宜传的。因为秦宜传为了官司长期上访,十多年来没有任何收入,政府考虑他困难,为了照顾他,才出面和钱德昌交涉把其中一间门面房要了回来,产权已经转到济川街道办事处名下。至于政府采取什么手段,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要过来的,你们不必要知道过程”。刘书记还称:“为了从钱德昌手中把房子转过来,政府还出了4万元的过户费。但是我们要求把房子过户给秦宜传时,可是秦宜传不同意。”

对此,秦宜传辩称:“由于我长期在北京上访,地方政府压力大,才把被法院执行给钱德昌的楼房要了回来,把房产证办到政府名下。并说只要我和政府签订协议保证不上访,就把房子过户给我。我认为原告钱德昌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办案人员违法立案,枉法判决,把我的房产易主他人,给我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追究钱德昌及相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宣城市两级法院应该纠正错误判决,把属于我的全部合法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回转。地方政府不明不白的把房子过户给我算什么呢,而且只是一间,我当然不能接受。我认为地方政府这样做不但不能帮助我,反而给我讨回剩下被侵占的房产造成难度,等于在庇护钱德昌犯罪行为。对此,济川街道办事处刘书记向秦宜传建议称:“你应该骑马找马,先把房子过户了,不影响你走法律程序,如果你同意的话随时都能过户”。

秦宜传房产能否要回,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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