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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权能剥夺吗?

发布日期:2013-7-28  查看次数:2317 来源:中西部法制  作者:

 
 
 

云南省某县某镇某村于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甚至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王某的土地到现在一直未落实,王某现在已经73岁了,由于身体不好,经过县残疾人联合会鉴定还持有残疾证,这些年以来一直靠唯一的儿子赡养。

多年以来,王某的儿子为了老人的承包地多次找社、村委会、镇政府一直未得到解决,得到的答复是:“经其了解,当时王某户口在当地,人当时没有在本社,所以没有没有承包地”。但根据王某诉说:“我当时在那方,社上说承包地要以户口所在地承包”。当然,对于王某来说,就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已经30多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

我认为:“我们国家管理实行的是以公安机关确定户口所在地为根据,王某的承包土地应当由户口所在的社、村、镇给予落实,并补偿其这些年没有承包土地的一切损失为妥”。鲁甸法院 周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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