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炫斌 重庆报道 家住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的刘家德、刘家才、刘永良向记者投诉反映,他们村组因锦苏800KV特高压线项目用地房屋拆迁及占地补偿未依法进行,其诸多补偿费用被截留、侵占和挪用,严重侵害了咱们村民的切身利益。
村民对记者讲,我们组的退耕还林面积共计为350亩,但实际由我组村民领到的退耕还林亩数却远远的低于这个数量,其中数量不相符的这一部分被我组的村民小组长杨中才和村干部假用一些非领钱的人签名,实际就是村、组干部自己签名领用。我们组在宅基地复垦中,集体的宅基地面积有程家山新房子社1.336亩,应得金额13118.4元;程家山弯头4.501亩,应得金额43214.4元;新房子0.382亩,应得金额3672元;杨登海白羊坝0.763亩,应得金7329.6元;合计金额为67334.4元。所有的这些款项都被村扣留,借口是留作修我组的公路,然而至今为实现,公路没修建,款项也不见踪影。另外,我组的五保户死亡后的房屋复垦费的所得应归集体所有,但我组没有这方面的收入账目,这些款项被我组原组长及村干部占用了,例如陈清明是五保老人,其宅基地复垦所得本该集体所得,组长打在别人头上领了,没有归集体。
他们告诉记者,永兴镇锦苏线800KV特高压线项目在该组的用地,该组的房产损失27000元,交给集体只有21000元。现在他们组没有账目公布,对这6000元去向没有任何交待。该组组长自己和农网改造公司签订合同,组长自己聘请村民参与农网改造中的打杂事务,结算工资时,每个参与打杂的村民的劳务费只有50元,组长认为劳务费低了,每个人员增加30元,为每天80元,用集体的资金每人每天30元予以补助打杂人员的费用,这一事实损害了集体的资产,用集体的资金解决自己承包中的个人利益。
记者据了解,2009年8月,因江津区向上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从村民的房屋处通过,根据需要对村民的房屋予以拆迁。2009年8月15日,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未告知江津府发(2008)56号文件中有四种补偿方式的情况下与他们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便将他们居住的房屋予以拆除。当时的安置是按照“自建房屋”安置补偿方式进行的安置补偿。事实上,他们每一户按照此单价是无法自建的。因此,无论是建筑材料,还是建筑材料的运输及民工工资的给付都不能在他们居住的山区建起一幢能够居住房屋。现在的建房单价,在他们永兴镇大榜村、艾家村这个山区里,每一平方米的建造价至少在900元左右,而多数户的补偿都只在2-5万元之间,仅能建成20-60平方米的毛坯房。他们这些户,每家在1至5人之间,而多的达到6人,在农村生活的家庭,每户只有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是完全不能生活的。再加上在当时拆除房屋及搬家过程中已经用去了一部分现金,就更没有资金解决自建房问题了。在这条高压线经过之后,该村又有一条高压线经过,而这条高压线的补偿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解决的。所以,他们要求按照“永兴镇锦苏线800KV特高压线项目用地房屋拆迁费用表”所列的方式予以现金补偿安置。
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与锦苏线800KV特高压线同属于一个地区、一个同等项目、同一时期、适用同一个“拆迁征地补偿文件”即:江津府发(2008)56号文件的安置补偿,他们的补偿应当相同。村民们问,为什么在同地区、同一时期,同样的项目的补偿完全不同,且相差太大呢?据有的村民讲,江津区国土和房屋资源管理局在与他们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明确地告知他们“自建房屋补偿”“与现金补偿”的区别,更没有告知他们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适用这二种补偿方式或四种补偿方式,将二种补偿方式或四种安置补偿方式告知他们让其选择,只是把“协议”拿来叫他们签字,没有对他们宣传有四种安置补偿方式。所以,他们在不知道真实情况和另有一种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个极不平等的与锦苏线的补偿极不相称的补偿,这是明显的显失公平。
村民讲,我们被拆迁户获得的拆迁补偿,是对我们的房屋被拆迁的补偿,不是对我们的宅基地的补偿。我们的房屋被拆迁之后,宅基地实际上就已还耕,我们要求对我们的宅基地按照宅基地复垦对待,符合规定。我村高压线经过地带的房屋拆迁之后,在这次农村宅基地复垦中,应当按照宅基地的复垦政策给予了土地复垦的待遇。然而,我们镇与相邻的蔡家镇、李市镇的情况相同,同样的情况,他们蔡家镇、李市镇为什么会得到宅基地复垦补偿,为什么不能同样对待呢?我们曾向镇反应情况,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或解释以及答复。
村民还讲,我们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大部分至今无房居住,有的投亲靠友,有的流落街头。在我们被拆迁房屋的住户,有许多均属海拔500米以上的地区,本来就属于高原贫困山区,符合移民到平坝地区的政策。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连基本的宅基地都找不到又如何自建房呢?所以,我们要求给予我们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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