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炫斌 陕西报道 2003年12月8日、2005年3月30日、2005年4月21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唐玉珍与被告陈吉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案。
唐玉珍于2003年10月24日向沙河人民法庭起诉称,二00三年农历八月十二日12时许原告去包产地里拨花生看到有衣服挂到原告地边的栏杆上,原告说拔花生时怕泥土沾到了衣服上。而被告认为原告在诀他,就说原告家的,原告就还了一句说女子在我柳家屋里,又没在陈家里。这时被告就从他们干活地里过来,走到原告拔花生地边上拔了一根树桩朝原告殿部打一了棒,当时把原告打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顺手拖了一节木棒还了被告一下,但没有打上。这时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骑在原告的身上,原告翻了一会才翻起来,起来被告抓住原告的头发,原告抓住被告的头发。最后被告松了手,原告也松手。原告当时站都站不起来,被告和他老婆都在那里骂。他们最后都走了。被告走后原告的一只腿站不起来也不对劲。后来跛回去找被告给看伤,但被告很凶不管,一直拖到第二天早上才找来村上干部通过调解,被告只给承担当天的医疗费15元。原告的伤事比较严重,腿不能行走。经人送到沙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715.30元。被告的行为已违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715.30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190元、交通费87元、共计3292.30元。本案所花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唐玉珍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该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4)西民监字第08号作出驳回申诉通知。唐玉珍又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主要理由,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5)汉中监字第31号对唐玉珍的申诉予以驳回。
唐玉珍在申诉中称,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未弄清楚之前,就进行了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审判员没有按照程序法进行,在制作调解笔录时,未通知申诉人到场。
唐玉珍的另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经西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3月30日、200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日,被告家小牛跑到原告家门前将原告的木耳架伴倒了,原告见状,站在门口给被告打招呼:你们没把牛看好,把我们耳架伴倒了。被告听后把牛赶了回去。之后,被告到原告门前质问原告:我喊啥哩?并拿耳棒准备殴打原告丈夫柳高平,柳高平躲过,离开现场。被告要去原告家闹事,原告不让其进屋,被告就用拳头向原告头部击打,原、被告撕打一会,被告将原告拖至十四米远的公路边,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丈夫见状,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来人后,被告才放开原告。原告受伤后,去沙河卫生院、西乡县医院及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治,共花医疗费1292.95元。为治伤和寻求解决,误工50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678.80元。
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村民,居住较近,曾于2003年发生过纠纷,虽经法庭调解结案,却矛盾未予消除。2004年4月2日,被告家的小牛跟随原告的大牛到原告家门前,被告去追赶,小牛绊了原告门前的耳棒架。原告即诀骂被告。被告将小牛赶回后听到原告断续诀骂,即与原告对骂,并去原告家准备进屋时,被原告拦住,两人即撕打在一起。原告抱住被告的腿,被告挣脱欲离开原告家时,原告又追至公路边电杆旁,再次将被告腿抱住。原告丈夫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到场后,平息了纠纷。撕打中致原告受伤,被告也受轻微伤。事发后,原告去沙河卫生院门诊治疗,共花医疗费353元,支付诊断证明手续费20元。去西乡县医院治病花医疗费397.86元,支付诊断证明手续费10元。在西乡县天生德大药房购药花去123元。去汉中市中心医院作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支付费用503元。为治病支付交通费76元。该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以(2005)西法民初字第17号作出判决:一、确认唐玉珍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76元、误工费105元、交通费76元,合计1057元。由陈吉德赔偿其中的70%,即729.9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唐玉珍自理;二、驳回唐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370元,由唐玉珍负担170元,陈吉德负担200元。
原告唐玉珍因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05)西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以该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剩余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伤情鉴定费、误工费等。
唐玉珍与陈吉德人身损害纠纷两案,唐玉珍至今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和(2005)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及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汉民终字第444号终审判决。唐玉珍向西乡县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对调解、判决两案再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对唐玉珍两案的申诉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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