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8年1月,王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交往后,彼此都很满意,于同年7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小两口过得非常甜蜜,2009年1月,李某怀孕,在家养胎不再去工作,并于同年10月份产下一男孩。为保障家庭生活质量,王某开始拼命赚钱,从工作了5年的单位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开始早出晚归地工作,李某生完小孩后,王某的工作越发忙碌,经常是早上天不亮就走,晚上11点之后才回家,累的头一沾枕头就睡着,基本上没有时间看看孩子,更别提照顾李某母子。李某为此情绪一直不好,加之李某的婆婆对李某母子也照顾不够,李某奶水不够,小孩经常饿得哇哇大哭。李某与婆婆就“伺候月子”产生冲突,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动辄对骂。在一次争吵过程中,李某推了婆婆一下,导致其左腿骨折。李某也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一向以孝顺著称的王某面对如此境况,想想自己起早贪黑为家庭,结果现在却是这样的结果,不禁悲从中来,埋怨李某不懂事,并要求李某赶紧回家给婆婆道歉,李某不肯,并跟王某说除非婆婆先跟自己道歉,否则她永远不回家了。王某气愤难平,一气之下于2010年1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妇女,保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律保护胎儿,除了保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将来的发展。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是需要人照顾的时期,不论是从法律或是道德上来讲,作为丈夫,在这段特殊时期内不能提出离婚,而应该担负起照顾妻子、孩子的责任。本案中王某的妻子分娩不到一年,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驳回。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