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炫斌 湖北报道 2009年5月5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九洲诉被告刘公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6月18日,2009年8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九洲诉称,2005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原、被告在本村晒场上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及其长子一起将原告打倒在地、击打原告头部,致原告颅出血,后经鉴定伤情构成重伤。被告刘公新被判刑时仅就审前发生的费用赔偿问题与原告达成了协议,当时的主审法官释明今后发生费用可另行起诉。之后原告的病情一直未康复,被损伤的头部经常疼痛,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花费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多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刘公新承担打伤致残后新发生的治疗费、差旅费、住院手术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5500元;2、被告刘公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公新承担原告刘九洲后期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九洲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09)孝南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九洲在上诉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应激性病变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及其子刘长的伤害行为所造成,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相应医学资料加以佐证,并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应激性病变与被上诉人伤害行为的相关性进行法医鉴定,然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加采纳,从而没有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刘公新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5500元。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以(2010)孝民一终字第38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2日,刘九洲以不服(2010)孝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九洲申请再审称,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当初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对后期治疗费用数额的不可预见,提出异议,法院承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后申请人未同意达成调解协议。所以申请人现在以后期实际发生治疗费用起诉被申请人赔偿是合法有据的。⑵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对其应急性病变是被刘公新之子刘长伤害行为所造成。对被申请人伤害行为相关性进行法医鉴定,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未批准,使得申请人被刘长伤害的最主要证据未能提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追究刘长的刑事责任,以致做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依法再审。该院于2010年12月27日以[2010]鄂民申字第00719号作出,驳回刘九洲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记者据了解,本案被告人刘公新于2005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15天,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依法逮捕。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0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公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元月4日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孝南刑初字第26号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公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刘九洲起诉刘公新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费等的诉讼,曾以(2007)孝南立民初字第2号作出过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而刘九洲为此提出上诉,但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以(2007)孝立民终字第7号作出维持原审裁定的民事终审裁定。
刘九洲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九洲申请再审称:刘公新在本村晒场地基上打桩与同村村民刘九洲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殴打中刘公新将刘九洲按倒在地,用拳头打其头部,致头部颅内出血,后经鉴定伤情构成重伤。2006年1月16日,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刘公新涉嫌故意伤害罪公诉至孝南区人民法院,孝南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了调解。当时仅就审理前发生的费用达成了赔偿协议,法官告知我今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另诉。结案后我的病情一直未康复,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8000余元。对后期费用我诉至孝南区人民法院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遭驳回起诉,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我对后期治疗费用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以[2008]鄂民申字第349号作出驳回刘九洲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刘九洲对记者声称,本案实际情况是一审2009孝南民初字第807辩论终结前我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已达近4万元,而一审法院不顾事实,总共只判决赔偿相关费用6500元,我并没有接受赔偿。一审法院主张依据是法院的调解笔录,实际情况却是在原审2006年3月孝南立民初字第[26]胡法官的主持下并未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请人只是先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当时我提出我的病情严重,经常感到头痛头晕,再加上我出院诊断证明再有一次手术可能,我向主审胡法官询问后期新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主张权利,主审胡法官就表态,可在实际发生另行起诉,我加之无钱进行及时治疗,被迫在笔录上签了字。为本案得到解决,我全家妻离子散,走的走,散的散,女儿们不愿回家,妻子在2008年2月出走全无音信,造成我家庭破裂。为此,我希望国家机关、法院能支持我的诉求,还我公道,能够切实从和谐社会出发,照顾社会弱视群体的利益,恳请支持我的后续治疗费用,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