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审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因权属不清,原告起诉被裁定驳回。
小刘与老刘系叔侄关系,生活在同村民小组。1988年,小刘在位于本村民小组A处宅基地上修建住房。因该房屋年代久远老化无法继续居住,2011年便将其拆除,用于堆放柴草。老刘认为,该宅基地是小刘之父与其分家时协商由小刘的父亲调换给自己的,待小刘找到恰当的宅基地后归还,至今未还。2012年农历9月,老刘擅自用挖掘机挖土将该宅基地掩埋。纠纷发生后,先后经村民委员会及司法所进行调解未果,现小刘将老刘诉至法院,要求老刘恢复宅基地原状。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对于该请求能否得以支持,前提条件是需明确被告堆放泥土的宅基地的权利归属,只有确定该宅基地的权属,才能够确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进而确定被告是否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虽提供了巧家县人民政府村(镇)建房用地许可证,但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房地址为马树镇某村民委员会“B”处,而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位于马树镇某村民委员会“A”处,且“A”与“B”处并非同一地点,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同时,被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争议的宅基享有使用权,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宅基地使用权,即双方对宅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对于土地使用所有权争议属行政机关处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小刘的起诉。
法官提醒:司法权不能干涉行政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本纠纷当事人仍协调未果,可申请当在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寻求行政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何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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