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唐某在背炸材的过程中,被某建筑公司修建公路的飞石击中头部致残,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另赔偿17万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了绥江县南岸镇南岸至永善佛滩的临江公路。2012年4月30日,原告唐某在背炸药的过程中,行至南岸镇团结村委会团结二组红岩子红内口地段时,被飞石打中头部,事发后,原告被送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1月26日出院,住院210天。经诊断:唐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顶粉碎性凹陷骨折;右额顶开放性脑挫裂伤;右额顶头皮挫裂伤;白细胞减少症。经鉴定:1、唐某因外伤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Ⅶ(七)级伤残,肢体偏瘫肌力4级评定为Ⅶ(七)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Ⅹ(十)级伤残。2、唐某后期医疗费共需人民币柒仟圆。3、唐某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依赖期限暂定为五年。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施工未设置防护措施及原告受伤经过无意义。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建筑公司除已支付原告唐某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9.8万元,并已兑现。
法官提醒:近年来,我县辖区内的绥水二级路、绥串公路、临江公路等相继修建,施工方应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同时也提醒行人自身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范,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罗梦琦
作者单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