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制度的建设,首要的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谁来立法的问题。因为政府是拆迁中的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获利者,因此拆迁的规则根本就应该由政府来制定,而应该由各个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尽管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已经生效实施,但从已经出现的情况来看,并不是没有问题。某些地、方某些情况或某些事件所产生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从近年来所出现的情况来看,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几乎所有的拆迁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而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出现如此不公平的状况,巨大的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推手。征地的时候把价格压到最低,出让时则把价格抬到最高,将土地出让金视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柱,更何况其间存在的巨大的政绩冲动。所以在这个利益的搏奕面前,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甚至连游戏规则也由政府出面制定,如此情况,怎么会有公平可言。
政府的习惯做法是,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证,并不需要以政府已经完成对单位、个人合法拥有的的房屋的征收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房屋仍然属于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时候,拆迁人就可以依据与征收程序毫无关联的文件取得拆迁房屋的资格。这是与我国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违背的。
其实商业开发与拆迁不是一回事。必须是公共利益才能谈征收、补偿和拆迁。而商业开发必须用市场模式来办事,面对公民个人的合法不动产,不是开发商想拿就拿走的,也不是随意补偿两个钱就能解决的。市场交易就是一手拿钱一手拿房,买卖平等,契约自由。虽然大部分的城市拆迁确实是为了加快城市的发展,但如果不能解决城市拆迁所涉及的城市反抗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由此引起的后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