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刘家堡街道赵家庄社区原党支部书记俞晓明,因在集体土地上私建住房,并将他人10万余元拆迁款据为己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俞晓明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俞晓明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昨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俞晓明称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临时工。 一审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补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俞晓明担任赵家庄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担任了某住宅小区拆迁组成员。因此,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村集体土地上私建房屋,通知土地勘丈人员进行勘查,同时又指使党某与刘家堡街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切办妥后,俞晓明将党某名下的10万余元补偿款变更到自己名下据为己有。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俞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1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以贪污罪判处俞晓明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庭审
被告人自认身份鉴定不合适
一审宣判后,俞晓明提出上诉。而在昨日的庭审中,俞晓明首先对起诉书中的事实表示质疑。他称,自己没有指使党某与刘家堡街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自己家曾经在拆迁上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曾将此情况向有关街道领导汇报过,所以此次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自己的。其次他认为,自己的身份鉴定不合适,虽任职社区党支部书记,但自己并不是公务员,没有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我属于集体干部,说白了就是临时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审法官的询问下,俞晓明称自己家的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想凭借此次拆迁解决曾经的问题,当时的村领导也批了自己的拆迁补偿申请,此后他也向相关社区、街道办、土地所等相关领导汇报了此事。
提交证据
双方各有新证据
俞晓明的辩护律师拿出了新的证据:首先是赵家庄社区居民的联名信,意在说明俞晓明在任职期间为居民办了很多好事,工作勤恳;其次是被拆迁人吴某与俞晓明系母子关系的证明,以佐证该拆迁属历史遗留问题,且客观事实存在。此外,还出示了当事人党某的精神病病例,请求法官对其证言进行核查。
但公诉机关则拿出了俞晓明提及的相关社区、街道办负责人的证言,两个人都证实,从未听俞晓明说过关于拆迁的任何事情。公诉机关认为,居民的联名信属于人格调查,而此调查仅限于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也从未质疑过俞晓明与其母亲的关系,以及在他任职期间不勤恳,这些证明只能说明他们的母子关系,而这些并不影响量刑定罪。
俞晓明在最后的陈述中称,自己确实向相关社区、街道办负责人汇报过家里拆迁的事宜,认为两人证言虚假,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