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诉称,我与被告崔先生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之后,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崔先生没有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8日在韩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于2005年来中国一次,后双方无任何来往,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08年7月起诉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鉴别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法院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崔先生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女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点评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被告在国外,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达2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未答辩,但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此,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判决双方离婚。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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