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受黄某雇佣拆卸从黄某某处购买的变压器,在拆卸变压器的过程中汪某不幸触电身亡,经绥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由黄某与黄某某赔偿汪某家属22.5万元。
汪某、黄某、黄某某三人系邻居。2012年7月,黄某与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黄某某将其自有的一台变压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并约定黄某某负责断开变压器的电,黄某自己拆卸。2012年7月29日上午,黄某雇请汪某拆卸变压器。在拆卸变压器之前,黄某电话咨询供电公司负责维护该线路的农电工薛某,告知黄某该变压器高压侧带电,如要强行拆卸,后果自负。黄某随即将变压器高压端带电,禁止作业的情况告诉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将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断开,汪某在拆卸变压器的横担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发后,新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由黄某与黄某某赔偿汪某家属38万元,另承担租用冰棺和运送汪某尸体的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黄某不服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汪某属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等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由提起诉讼。经绥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由黄某与黄某某赔偿汪某家属22.5万元。
评析:一、本案是因高压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黄某雇请不具备电力操作资质的汪某,在未申请电力部门停止通电,同时在维护该线路的农电工薛某告知变压器高压侧带电、严禁作业的情况下,仍将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断开,让汪某去拆卸变压器,使其拆卸行为脱离了电力部门的安全监督,黄某二人对汪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由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触电身亡,对此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黄某、黄某某与汪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以汪某属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等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由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应告知当事人按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从调解笔录上未能反映出对当事人尽了释明义务,导致黄某等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反悔诉至法院。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罗梦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