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2月,刘先生和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结婚,婚后不久佘女士便怀孕,2002年1月产下一女小丽(化名),生下女儿后佘女士专心在家照看小丽。起初夫妻感情很和谐,彼此包容,但随着年龄的增大,见识增多,刘先生越来越觉得跟佘女士没有共同语言,后来两人经常争吵,越吵越激烈,最终刘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小丽由佘女士抚养,刘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并对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小丽小学毕业后,就读于某中学,在校消费等各方面支出较高,而仅靠佘女士的每月工资收入难以负担起高额费用,为了完成自己的学业,小丽将父亲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诉讼中,刘先生认为小丽起诉自己是受了佘女士的唆使,其起诉行为根本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佘女士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以小丽的名义起诉的。并且离婚时,经法院调解自己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尽了了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诉案例中刘先生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小丽现在的生活需要,据此,法院支持小丽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