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微耕机未装防护罩伤人致死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生产销售公司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自愿赔偿30000元。
A和B均系烟农大户,在烟草公司推广下均向云南某公司购买微型耕地机各一台。由于购买微耕机不是同一批次到达,A和B商议,将B先到存放在烟叶站的微耕机调换给A使用。A从巧家县某镇烟叶站将没有配发安全保护罩及使用说明书的微耕机取回后,在耕地过程中被裸露在外的机器刀片扎入腿部、臀部、腰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A的死亡系微耕机没有安装防护罩,从而导致裸露刀片跟外界人体直接接触,缺乏对使用人的保护作用致其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云南省某烟草公司、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B赔偿因A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182318元。
被告云南省某烟草公司认为,为保障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其出资补贴烟农购置农业机械,其不是涉诉产品微耕机的销售者,只是烟农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单位,故其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微耕机具备几种使用功能(安装不同的刀具,其功能不一样),为了方便农户对其用途进行选择,不同的刀具和防护罩都是以配件方式随主机进行发放。如果其将这些配件全部安装完毕而不可调换,就违背了机具的设计使用原理,故微耕机的防护罩应由用户安装。认为产品没有任何质量缺陷,也没有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B认为销售者没有安装防护罩,也没有进行实质的操作培训,应当对A的死亡承担责任。
经过多次组织调解,在做思想工作过程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听到法官“完整的微耕机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因为没有安装上防护罩,微耕机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在庭审中双方对肇事微耕机自交货时就没有安装防护罩均予以认可,与A之死有一定关联性。”解释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因A死亡的各项费用30000元,云南省某烟草公司及B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法官寄语:微耕机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对微耕机的整体及各零部件的性能应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更应该认识到微耕机防护罩的安全防护功能的重要性,微耕机的防护罩能有效地阻止微耕机的刀片与外界直接接触,因此,防护罩应该是微耕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既然防护罩是微耕机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者应该在交货时就将防护罩安装好,而不应该将安装责任转移给购买者。安装防护罩如不便于销售者运输,销售者在交货时应将其安装完整,如不便于购买者运输,只能从微耕机的设计等其他方面去想办法解决,而不应该纯粹不安装防护罩,既然将防护罩生产出来并随主机卖给购买者,就应该有其使用价值,而购买者为防护罩的使用价值付出了相应的购买代价。完整的微耕机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因为没有安装上防护罩,微耕机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作者: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何有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