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炫斌 贵州报道 “我是一位支援三线建设的老军工,我的惊天冤案,恳请给个公道”。一位七十多岁的高龄退休老军工向记者投诉反映,(2011)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有违“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该投诉人吕碧昌声称,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仍存错判、冤判,恳请监察详察。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3日、2011年5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周贤武诉被告吕碧昌、王西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该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汇民二初字第24号作出其判决。本案吕碧昌、王西美对其判决不服,依法上诉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1)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吕碧昌、王西美对上述判决仍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遵市法民申字第19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汇川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原、被告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被告吕碧昌、王西美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记载“吕碧昌、王西美因投资需要,向周贤武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3%,夫妻二人自愿用汇川区宁波路红岗小区2号楼101号作抵押,到期未还,借款人必须协助周贤武办理过房手续”。同日,原告周贤武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兰家堡支行营业厅内向被告王西美支付了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王西美当即将款支付给案外人王瑜。因被告吕碧昌、王西美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依法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对约定的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
被告吕碧昌、王西美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20万元,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不是被告书写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是事实,被告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本案的事实是,案外人王瑜向原告借款,被告仅将自有房屋的产权证,借给案外人王瑜作抵押。由于抵押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对被告的房屋,不享有抵押物权。据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吕碧昌、王西美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吕碧昌并不认识被上诉人周贤武,不可能与其协商借款。周贤武在本案中拿不出当天支付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收款凭据或收款人银行账号和收款回单,而是伪造“借条”,企图强行侵占上诉人的房产。2、本案房产系吕碧昌婚前财产和三线职工老有所归安置房,妻子王西美无处分权,王西美背着吕碧昌将《房屋所有权证》借给王瑜,吕碧昌得知后,坚决反对,并命令王西美叫王瑜来家签订了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上诉人没有向周贤武借款。3、上诉人没有写过借条,西政大鉴定意见书文不符实,鉴定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退还上诉人《房屋所有权证》,撤销“(2011)汇民二初字第24─1号《查封公告》”。
二审中,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其作了改判。但吕碧昌、王西美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改判债务应当由案外人王瑜偿还。
吕碧昌告诉记者,一桩小小的20万元借款案,由于原告利用他的再婚妻子,将家中房屋所有权证偷出,借与借款人。原告趁借款人刑拘期间,伪造借条,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受理。更为严重的是在借款有效期内,趁他家无人之机,查封住房,害得他当时无家可归。
吕碧昌四处喊冤。他声称,民事再审裁定书系暗箱操作,办案人是置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法院调解笔录、判决书而不顾,随便作出的不公决断。他表示只要有一口气在,就要依法抗争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