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在田地里干农活,因天气太热而感到口渴,于是便到附近刘某的果园里偷摘了几个桃子解渴,吃完后,王某感觉身体不适,被快速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原来,刘某为了杀虫在果园里喷洒了农药,但未设任何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事后王某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刘某以偷吃自己的桃子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王某应否为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刘某在自己的果园内喷洒剧毒农药,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害,王某虽有过错,但显然不是自己故意要中毒,所以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同样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因王某偷桃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鲁甸县法院:蒋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