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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同样适用网络敲诈勒索行为 数额超2000即可立案

发布日期:2013-8-27  查看次数:236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搭建网络平台,专门盯梢各种负面信息,继而进行敲诈勒索……近年来,一些网站和个人假借“揭黑”“维权”“反腐”“打黑”之名,索要“赞助费”“封口费”“广告费”等敲诈勒索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网络名人也参与其中,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公害。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网络敲诈勒索主要是以在网络上公布对被害人不利的信息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要挟、恫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由于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和种类没有限制,利用网络实施敲诈行为完全可以包含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中,因此,网络敲诈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敲诈勒索达到2000—5000元的,就达到立案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目前猖狂的网络敲诈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2名“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网络差评师”敲诈勒索案,即“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通过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行为人。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表示,对于网络敲诈勒索来讲,威胁主要体现为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成本低、传播快速的特点,以发布被害人的不利信息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被害人的不利信息将会被发布在网上。这是网络敲诈勒索行为与传统敲诈勒索行为的显著不同点,传统敲诈勒索行为中的威胁通常可以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等为对象,而网络敲诈勒索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名誉或隐私进行威胁,从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行为人获得财产。(记者刘奕湛、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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