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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酿事故 保险公司全担责

发布日期:2013-8-29  查看次数:2315 来源:云南  作者: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因车主及所挂靠公司均向保险公司投保,全案责任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0129月,原告朱啟宽乘坐被告杨开柱驾驶的云 “五菱”牌客车由镇雄县前往马龙县。当车沿嵩待高速公路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遇被告李跃华驾驶经检验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 “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迎面驶来,双方避让不及,杨开柱所驾车头部与李跃华所驾车车头左部相撞,致乘车人朱啟宽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调解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啟宽乘坐被告杨开柱驾驶的客车与李跃华驾驶货车相撞,至朱啟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开柱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跃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啟宽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由于李跃华的货车在人保财险建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对于杨开柱驾驶的客车,原告朱啟宽属第三方,故给原告朱啟宽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建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根据过错分出责任后,由被告人保财险建水支公司和人保财险镇雄支公司在云车辆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和不计免赔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赔偿原告朱啟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1507.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赔偿原告朱啟宽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杨开柱赔偿原告朱啟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184.88元。

镇雄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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