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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3-8-29  查看次数:24185 来源:陕西  作者:

 
 
 

                    

近年来,随着彬县城市化进程、工业园区建设的加快,县城周边地区和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大量土地补偿费用,因此也引起了一系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经济利益分配矛盾和其它各方面矛盾日益突出。该类案件关系到彬县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011年至2013年以来多来,彬县法院受理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中,20118件,201210,2013年前三季度13件,案件增长率不断升高。

(二)矛盾较集中的案件类型多

1.外嫁女(农嫁农、农嫁居)及其子女,婚后户口未迁移。一些女性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出现人户分离现象。绝大部分村不支持出嫁女本人及其所生子女在户籍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村民对其所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表示极力的反对。如彬县义门镇南玉子村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时候对出嫁女极力反对,后者起诉于法院。

2.丧偶或离异后续嫁的及其再生子女,户口未迁移。结婚后,女方将户口迁入男方,后离异或丧偶,女方另与他人结婚,但是并未将户口迁出。如原告师某某诉被告义门镇师家河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原告师某某丧偶后招赘到车家庄社区,已在该社区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但其户籍依然在义门镇师家河村,师家河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师某某要求分配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但村民决议不予分配,师某某起诉到彬县法院。

3.在校大中专学生。大中专学生因考入大学将户口迁入学校,但父母均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大中专学生主要生活来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此类案件的处理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有的不给分配,情况各不相同。

4.双重户口现象。有部分农村家庭给子女购买非农户口,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按法律规定未放弃承包地而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还有少部分人员在取得城市户籍后,因种种原因农村的户口且未消除,出现双重户口,享受城镇保障服务还要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也容易引发收益分配矛盾。

  (三)被告主体多样。

    在该类案件的诉讼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生产队)、合作社都有可能成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主体。在彬县法院北极法庭审结的8件案件中,其中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6件,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2件。

(四)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2011年以来,彬县法院共审结土征费、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三十多起,其中80%已判决方式结案。 

二、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双方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土地征用所产生的收益对村民成员来说至关重要,又牵涉到其他众多村民利益,往往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这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利益之争就已经使矛盾激化。如彬县义门镇南玉子村的一批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即是全村村民与7位权利主张者的矛盾,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村民小组成员到法庭吵闹,给法庭施加压力,扰乱了法庭办公及庭审正常秩序。

   (二)案件调解处理难度大

   原告方为得到更多的分配收益进行起诉,调解时多数不肯让步,要求全额分配,被告方消极应诉,对法院送达、审理、判决、执行置之不理。同时被告方人数往往太多,众口难调。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完毕后才发生,因此,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相对较大。三年多来彬县法院审结的三十多起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

三、原因分析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的发生及其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管理存在缺陷。法律对男女结婚后有居住地选择权的规定,但农村习俗是出嫁从夫,一些妇女外嫁而不迁户口、他们的村民资格自然受到质疑;法律又规定人户一致原则,因离婚等原因,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均应迁移户口,但实际上人户不一致状况非常突出,而公安机关疏于管理,导致该迁不迁,不该迁的又迁入。

     (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以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但村民要嫁娶流动、出生或死亡迁移,有的村年年小调,有的多年不调整,因此,农村人口土地权益的保护也存在实际问题。

    (三)、现行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矛盾。很多农村地区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作为少数人的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约束力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由于对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即使在同一村各村民小组之间也做法各一,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四、当前主要对策及处理建议

如何做到从根本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降低案件的处理难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到义务的,确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参加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户籍地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主要生活来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利益上的牵连,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期待权,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履行了同样的义务,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与利益、义务相结合原则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既可以最大程度尊重农村农民的风俗习惯,又起着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二)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提高村民素质

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会议活动开展宣传,同时也要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尤其要加强对村干部及村民的政策、法律宣传。村规民约虽是多数村民意志的体现,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社会主流道德要求,不能以简单的多数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人进行着眼长远、服从大局的教育,疏通情绪,稳定人心。

(三)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问题复杂多样,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整合调解资源,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司法联动体系,做到该类案件就地解决,化解矛盾。 作者:彬县法院 雷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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