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反腐拉下马的“微笑局长”杨达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30日在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与一年多以前的“误打误撞”相比,本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网络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列“入法”,并保障举报人权益。
从早前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到“表哥”杨达才、“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再到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网络反腐频繁亮剑,一大批贪腐官员相继落马。尽管网络反腐已不新鲜,但将其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国内尚属首次。
该《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黄荣康说,网络监督是反腐倡廉工作的热点和趋势,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近年来,网络监督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部门和地方在面对网民举报时,仍习惯于先撇清责任,甚至闹出“先否认后承认”的闹剧。
“因此,网络监督条款的设计,应重点从自觉接受网络监督,正确应对网络舆情的角度,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黄荣康说。
实际上,网络反腐因为其偶然性和不具强制约束力,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网络举报,经常选择“闷声”逃避,最终没了下文。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肖滨认为,将网络反腐纳入地方性法规乃至上升至国家法律,是将网络反腐制度化、常规化最有力的途径。从而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新要求、对当事人构成足够的威慑力,让网络反腐线索不会“热闹一阵就不了了之”。
网络反腐也是把双刃剑,可能的“误伤”,也成为其被诟病乃至被反对的主要原因。举报内容部分不实,也可能被认定为散播谣言甚至构成诽谤,一些网民因此不敢轻易提供线索,网络反腐也处在“法与非法”的边缘。
为此,广州市在《条例(草案)》中也作出平衡:如网络反腐不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何防止网络反腐中的谣言,又如何避免挫伤网民提供线索的积极性?有法律专家认为,条例尚在一审,建议区分网络举报中的部分不实和完全不实,并对是否主观恶意作出界定;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应视为线索而非证据。
草案对举报人权益也作了相应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举报线索审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保护。”
肖滨建议,举报人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信息尽量不在举报中随意发挥,尽量选择已经核实的信息,避免因网络反腐背上侵权、传谣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事”记者 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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