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索赔变为敲诈勒索罪,正常上访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这三项罪名已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和不法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利器”(据9月3日《中国青年报》)。
不平则鸣,是人类的天性,无法压抑。让老百姓拥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于国于民皆有利。因此,我国宪法将举报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赋予全体公民,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而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北钟祥市的村民魏某、余某因大生化工公司环境污染侵权,通过上访、举报等手段维权,却被后者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从环保维权到涉嫌犯罪,魏某等人一夕之间角色反转,不免令人错愕。难道法律不但不能维护正义,反而助纣为虐?
其实,这不是立法缺陷,而是滥权为恶。无论多么逻辑严密、程序公正的法律,都需要由人来执行。一旦执法者的理念发生偏离,法律就有可能沦为构陷人罪的工具。唯有依法驯服权力,才能让举报人后顾无忧。
首先,应努力扭转社会管理中“刑罚本位”的旧观念。一个自由民主、公平高效的社会应是“民法社会”,其成员内部的矛盾通过协商、仲裁、调解等形式解决,不必一律对簿公堂,更不能动辄论罪。而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刑罚只是最后手段,而不是最优手段。在没有穷尽所有手段来查明事实、解决纠纷、处理问题之前,直接动用刑事手段,这与理亏辞穷就动粗的浑人何异?
其次,应努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会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滥用,以“法律利器”打击报复举报人就是其表现之一。驯服权力,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的内部监督,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领导审批、办案人员终身负责,杜绝推诿责任的空间,让滥权者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的外部监督,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真正维护公民申诉、控告、举报的权利。而个案监督不能防止全部滥权现象,因此制度化的监督措施不可或缺。
最后,应努力发挥职业法律人的作用,改变“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法律是一套公平而缜密的规则,违法滥权行为自然会面对法律自身的“纠错”,但是这“纠错”程序的开启需要职业法律人的协助。无论是辅助举报人面对打击报复行为积极应诉、依法维权,还是对滥权者进行追责、申请国家赔偿等,都离不开职业法律人的协助。公民应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因为在法律框架之内维权,比之因上访、闹访而授人以柄的高风险维权,可谓既高效率又低风险,何乐而不为呢?(张伯晋/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