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懵懂少年在放学后受同学邀约在一水池“试”游泳不幸遇难,学校、水池主人、实施邀请行为学生家长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近日,永善法院黄华法庭大力开展庭前调解,成功调结此事故引发的纠纷,还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
家住永善县黄华镇某村的胡某生前是黄华镇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5月28日,黄华镇气候炎热,胡某放学后难耐酷热,同行学友张某提议到一池塘游泳,得到胡某和其他几人的应和。因胡某乃初次下水游泳,毫无水性,其用手扒着池塘边沿,将身子浸泡在水中以解热。此时,同行的学友张某游了过来,称用手托着胡某教其学会游泳,哪知皮肤沾水湿滑,张某一把没抓住,胡某便沉到了池底。虽张某和其他几位同学及时营救,但胡某最终不幸溺水而亡。
从胡某家到学校要走数十分钟的山路,胡某平时较为乖巧,孩子当晚未归,胡某父亲也未太在意,以为孩子在路途亲戚家留宿了。事发第二日下午,仍未见孩子踪影的父亲开始有些急了,到处找儿子。在胡某上学的那条路上,老胡碰到从地理干活回家的赵某,其称在一个池塘边见到对方整齐的衣物和书包!回想起前日酷热难耐的天气,老胡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莫非儿子洗澡出事儿了?在池塘边寻找无果后,老胡联系周边水性好的群众从池塘里将儿子打捞起来,见着儿子浑身布满淤泥的遗体,老胡伤心欲绝。
原来当日出事后,其他几名孩子因受惊吓,约定谁也不许向老师和家长谈及学友溺水死亡的事情,并将胡某放在池塘边的衣物和学习用品摆放整齐。
在多方调查得知事情来龙去脉后,老胡一纸诉状将学校、邀请胡某下水游泳的几名孩子的家长和池塘的主人一并告上法庭。
通过永善法院黄华法庭查明事实后庭前调解,协议由侵权学生家长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家庭困难实际,学校自愿给予人道援助20000元,纠纷和谐化解。
法理解析:本案中几被告各自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关于学校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应以前者为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只有在有过错,并且侵权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开展相关安全教育,且事发时间在放学,事发地点在校外,学校谈不上有过错。但考虑到老胡家庭特别困难,经法庭做工作,学校给予老胡夫妻20000元的救济,用于安葬胡某。而池塘未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且池塘边已用油漆书“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这样的标识,不能以池塘所有者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老胡夫妻起诉侵权学生家长,法庭认为侵权学生家长未对侵权学生尽到适当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责任(无过错责任)。(陈祖宣)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