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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发布日期:2013-9-4  查看次数:24985 来源:陕西  作者:

 
 
 

新刑诉法对强化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在新诉讼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传统的“由供到证”为主的侦查模式将力不从心,要适应新的诉讼环境,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长远发展,必须尽快树立“由证到供”为核心的侦查模式。转变侦查模式主要从解决“物”、“人”、“路”三个问题。

 一、两种侦查模式

   1、“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所谓“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也即传统的侦查模式,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依据犯罪嫌疑人口供收集案件证据。在这种侦查模式下,案件的侦破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依赖性强。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般以人立案,即先查人,再查事,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收集证据。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方面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了我国侦查水平的整体提升,不利于侦查的长远发展。

   2、“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所谓“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即现代侦查模式,先获取案件证据,再以证据为坚实基础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在这种侦查模式下,案件的突破注重外围证据的收集,侦查部门必须先全面收集证据,然后依据这些证据构成的证据链去确认犯罪嫌疑人。确认犯罪嫌疑人时,其实整个案件所需要的证据都基本到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整个证据链中处于次要地位。“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一方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侦查部门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   侦查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1、适应日益复杂的职务犯罪的需要

    从近年的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主体手段多样,以收受现金形式、网上转账形式、入干股形式、免费装修形式、免费高档消费形式等种种手段进行交易,行受贿双方之间或是单线联系、或是通过第三方联系,时间、地点都非常隐蔽,不易被察觉。加上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只要有风吹草动,立刻销毁犯罪证据,在审讯面前,也是和办案人员打迂回战,顽抗到底。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单靠审讯来获取证据的方法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此,转变现有“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迫在眉睫.

2、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需要

201311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首先,辩护制度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该条文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大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从案件一开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从而增加了侦查部门的难度。其次,证据制度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职务犯罪侦办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根本无法定案。该规定给了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合理借口,无形中增加侦查部门获取其供述的难度。另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部门要证实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对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必须转变侦查模式。

3、规范执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的需要

在“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中,对口供的依赖性极强,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员难免会出现执法不规范现象,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导致出现办案安全事故。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直接导致涉检上访等不和谐因素,从而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要真正实现规范执法确保办案安全,除了加强安全意识、规范办案行为等有效措施外,解决根本的办法就是转变现有侦查模式。

4、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里,职务犯罪侦查的重点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智斗勇,尤其是贿赂犯罪,对于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要以嫌疑人口供为基础,案件成败的关键在于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可见,突破难度让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长期再打心理战、疲劳战。办案人员经常挑灯夜战,不眠不休。疲劳战的负面效果是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办案人员都会身体吃不消,犯罪嫌疑人因长期的审讯突然晕厥,办案人员长期疲劳也倒在审讯中。长此以往,一是容易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二是办案人员长期处于疲劳状态,战斗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势必影响职务犯罪侦查的良性发展。因此,为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长效发展,转变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三、侦查模式转变的途径

1、解决“物”的问题

“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核心在于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要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作保障,而对于陕西商南这样的西部地区,信息化这块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基础建设还未完成;现代化装备这块基础侦查设备也不完备。因此,转变侦查模式首先要解决“物”的问题,建议加大资金投入,添置计算机网络设备, 在此基础上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户籍、车辆、出入境、判决、工商、税务、房产、证券、保险、电信、民航等信息的共享查询。另外,根据实际办案需要,购置测谎仪、手机信号定位跟踪设备、车辆跟踪器、磁卡读写复制器、窃听设备等侦查设备。为侦查模式转变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

2解决“人”的问题

现代侦查模式必须有技术人才。目前检察机关90%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才,从事刑事侦查专业的人才少之又少。因此在现有的不能改变现有人才专业结构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对检察人员侦查技能的培养。培养他们的侦查信息化意识,培养他们的熟练运用技术侦查设备的能力,培养他们收集客观证据的规范行为模式。可通过专题讲座、岗位练兵、实战演练等形式培养出一支职务犯罪侦查的精兵强将。

3、解决“路”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侦查模式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循序渐进地发展。转变的思路应该分为长期思路和短期思路。长期来说,继续加强侦查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继续完善信息查询库、侦查人才库的构建,继续强化侦查人员的现代侦查意识。短期来说,首先,调研先行,通过对发案领域和行业的案件特点、发案规律进行分析,摸清行业“潜规则”,从中挖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其次,初查提前。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全面进行初查,用查阅个人资料、摸清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生活习惯等原始办法进行信息收集,找到突破口,为下一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对办案人员进行突击培训,培训其运用技术侦查设备的能力和审讯技巧。实现侦查模式转变,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结合自身条件,走出一条正确的路。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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