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上午,一女子因收购他人盗来财物,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家住湖南省新邵县的女子杨汝丽,来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打工,在她受聘于一家手机配件专卖店专卖手机配件期间,以低价收购他人盗来的赃物再转手卖出。2013年1月21日14时许,广西环江县的黄照柜(巳判刑),窜到金城江城区风流桥农贸市场路口时,尾随一女子进入农贸市场,后在人多拥挤的地方偷偷拉开该女子背包,从中偷走该女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然后拿到杨汝丽所在的手机配件专卖店,杨汝丽则在明知手机是盗来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低价格收购,最后又以2400元价格将手机转卖给别人。2013年4月27日凌晨,家住金城江城区的一男子(巳判刑),窜到华锡集团金城江宿舍区,在该宿舍区的一轿车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然后拿到杨汝丽所在的手机配件专卖店,杨汝丽在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盗来的,仍以900元的低价格收购。当杨汝丽正要将该笔记本电脑卖出时,则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2013年4月29日,杨汝丽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2013年8月27日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汝丽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物品仍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案后,被告人杨汝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最后,该院根据被告人杨汝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文斐 覃文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