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该制度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首先它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其次能使个案圆满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它实现了社会和谐,维护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为了更好地推进刑事和解制度,法院在具体推进中应坚持做到“五到位”:思想感化到位,刑事赔偿到位,赔偿后从轻处罚到位,和解工作延伸到位,司法控制与监督到位。
尤其是司法控制与监督到位,鲁甸法院对刑事和解活动采取了事中及事后监控,防止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以及弄虚作假等非法交易情况。此外,该院还积极调动人大、政协、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综合监督, 严格适用刑事和解条件。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李官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