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1日,王坤与夏丽订立《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分居九年,感情不和,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一致同意离婚。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债权、债务收取和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由夏丽抚养,一切费用由夏丽承担。任何一方不负另一方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该协议从离婚之日起生效”。
2001年10月,王坤与陈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协议》,内容为:“王坤与前妻夏丽分居九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于2001年4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0月与现妻陈秀结婚,因双方均为再婚,加之年龄悬殊大,双方共同商议立协议如下:(1)夫妻互敬互爱,相依为命,白头到老;(2)任何一方不得随便抛弃对方,谁违反协议,谁负责对方后半生一切费用;(3)双方有互相养老送终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去世,家庭一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并继承,双方子女及亲属无权干涉;此协议从即日起生效”。2011年12月王坤病故,夏丽与陈秀就王坤的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提法,并对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分提供了新的标准,其中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王坤与前妻夏丽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后与陈秀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0年,也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因为二者的共同生活始于2001年10月,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云南省鲁甸法院 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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