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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保护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

发布日期:2013-9-17  查看次数:2610 来源:陕西  作者: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比较突出的是高额利息的借贷关系。不少人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发财,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近日,彬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高额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曹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并按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先后向张某借款十万,并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催讨,曹某陆陆续续地归还了本金三万,余款以及利息曹某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因此成讼。双方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并无争议,但曹某声称约定利息太高,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还款计划。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借贷事实并无争议,但约定的月利息3分偏高,已经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据此,法院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彬县法院  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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