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青兰因犯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08年年初至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青兰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1组其居住的房屋内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牟利。2013年1月24日,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新鲜死体和烟熏制品468.5千克,麂子新鲜死体和烟熏制品158.5千克以及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新鲜死体和烟熏制品野猪、猪獾、斑鸠448.04千克,扣押并没收冰柜二台、电子计价称一台、非法经营所得现金人民币11 900元。经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青兰家中查获的上述野生动物尸块及制品中含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和斑羚各1只、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猪獾、斑鸠、小麂等有益野生动物300余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青兰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青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被告人青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青兰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以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涉案人物系化名)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敖兴才 曾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