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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公找检察

发布日期:2013-9-23  查看次数:23197 来源:陕西  作者:

 
 
 

探析提升检察机关群众知晓率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一项以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对政法机关整体形象满意度(以下简称“两率一度”)为考核标准,采用随机抽样、电话采访、同题同问、按比例计算的民意调查方式,对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进行考核、排名和通报,这种模式已成为一项常态机制。在实践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各项建设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两率一度”成为政法委考核的一项指标后,使得提高“两率一度”的问题成为在政法委的牵头指导下,公检法及有关党政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种共同责任,这种做法对于密切公检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着明显的促进意义,方向是正确的,实践证明对改进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作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两率一度”的问题上有一些现象和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困惑,从我院来讲,两年来,为了提高“两率一度”,镇安检察院创新载体,开展“两下移三贴近”、“平安建设宣传”、“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社区违法人员矫正”、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包村包社区等便民、爱民、利民、帮民、扶民的一系列活动,印制大量的检务公开手册、预防职务犯罪手册等宣传材料,赴全县各个乡镇深入村组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但是检察机关群众知晓率排名并未明显提升。群众对我院知晓率不高的情况引起了我们的反思,以下便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检察机关“知晓率”不高的主因及对策进行探析,以期解决问题。

一、检察机关知晓率不高的原因

1、从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上说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得到了确立。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权力,这些权力可以统称为检察权,也可以分别称作检察侦查权、公诉检察权、侦查监督检察权、审判监督检察权等。据此,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不仅涉及刑事诉讼,还包括民事、行政诉讼。除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专门监督外,检察机关还一定程度地保留了一般监督的权力,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等。从表面上看来,检察权范围非常广泛,触角似乎可以无所不及。

但如果抛开立法层面宣言性的授权规定,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检察权远非那样过于强大。恰恰相反,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极其有限的。由于检察权的配置本身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很多权力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的纸面上,其要想落到实处往往障碍重重,这些原则性、指引性的规定,大多缺乏明确的程序或技术上的保障措施。由于这些带有宣言和精神指引性质的规定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致使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成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难题,也给检察机关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如何与法律的其他规定进行协调性运作带来了困惑,阻碍了检察机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2.从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进行分析

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否则是无法取得深入长足发展的。近年来虽然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有所提升,但仍然徘徊在百分之六、七十之间甚至更低,就说明检察机关提高知晓率仍缺乏力度和应有的深度。主要原因由于检察机关处于执法办案中间环节,与人民群众直接交往不多。而我县农村人口又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知识更为匮乏,虽然进行了广泛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是群众对于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尚且不说普通百姓,笔者通过与周围受过国家高等教育的非法科大学生交谈之中也发现,整体上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对检察机关的认识与普通百姓等同。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可想而知,而相比较于公安机关来讲,无论从治安、户籍、侦查、一般情况的社会管理等都与社会有广泛的接触,在职能上都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仅限于刑事方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职能缺乏认识和了解。重打击轻保护,使检察机关的宣传大多集中在刑事检察业务上,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不够。当前,各种经济利益纷争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但部分群众既不知道还有检察院这条救济途径,申诉群众不懂得通过检察院这个途径进行维权,造成案源少,不利于科学发展。由于与最多数人民群众直接工作来往较少,虽进行深入宣传,但是群众对此仍持观望态度,

由此导致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知之甚少,容易混淆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目前还尚未彻底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距离感,直接导致了检察事业的发展还缺乏全社会支持的的良好氛围,那么“检察机关知晓率”不高也就也不是意料之外的事情。

3.从法制史上分析

在法官制度上,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在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南北朝时期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县设司法佐、史等;宋朝时期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朝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在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警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萌芽期警察,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孺族武装从全民不脱离生产的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听命于首领或贵族的、不参加生产的独立武装力量转化,氏族武装力量被用于干预本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这就意味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二是古代警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三是近代警察,中国历史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是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在长沙成立的湖南保卫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是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

不论法官制度还是警察制度,从历史沿革上来讲,与现代制度在职能上具有延续性。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借鉴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而古代的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无论从定位和职能上来说,现代检察制度与古代御史制度有着天壤之别。这也导致了普通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定位了解不够深入。

二、应对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在进行宣传提升公安形象时,有一句很重要的口号叫做“有困难找警察”,可谓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这也与其职能密切联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那么,我们也可以形象化检察机关的职能,让“有不公找检察”这句口号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既与检察职能相关,又简单易记。

2.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宣传栏等载体,依法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联系,通过邀请他们到检察院参观、视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借助新闻媒体,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积极推动工作向基层延伸

大力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了解民情,促使检务前移、检力下沉,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深入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 扩大舆论影响

在电视台制作专题栏目,宣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办案成效。通过报纸、网络介绍宣传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好做法,好典型,让群众知晓检察,了解检察。使用彩色宣传单、检务公开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性质,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重点加强对农村和社区的宣传,加大对检察机关职能、性质、任务、执法办案成效、职能作用体现、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力度,编印《检务公开》和《便民手册》向群众进行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晓率,以充分的了解和信任提升群众满意度。

5.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把“关注民生、走近群众”贯穿到每个执法办案环节。

一是要开展查办涉及民生案件专项活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社保就业、上学就医、教育医疗、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办案活动,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的犯罪;二是要强化对涉及民生案件的法律监督。延伸监督工作触角,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继续完善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和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王明炜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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