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在先,当对方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时先侵权人反而以对方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承担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大寨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13日,家住大寨镇小寨村的莫某、朱某两家为方便出行,想修建一条简易公路,需占用罗某家的土地0.3亩。于是,莫某、朱某就与罗某商议置换土地,并请案外人李某作了调换土地的记录。双方在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某擅自将双方的姓名签在记录上,随后莫某在罗某阻止的情况下开挖出一条长87.6米,宽3.3米的路,并在地下12厘米处埋设引水用胶管,严重影响罗某对该地块的耕种。罗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莫某埋设的胶管挖出。莫某认为罗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影响了自家的供水,遂起诉要求罗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挑水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在未取得使用权的他人的承包地里强行开挖并铺设引水胶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罗某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莫某在没有依法取得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就在罗某承包的土地内修建道路、铺设胶管,侵犯了被告罗某对自己的承包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原告的故意行为所致。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明坤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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