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法院7月26日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并当庭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谭某强制医疗。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盐津县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14时许,谭某自家中携带一把斧头到同社谭某某家中,使用斧头、菜刀等器械多次砍切与谭某某同居生活的杨某头、面、颈、会阴等部位,致杨某当场死亡。
四川正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谭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其杀害杨某的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需监护治疗。
经多方查证表明,谭某患精神病已长达14年,其病情迁延,目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谭某系精神病人,使用残忍手段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释法◆
该案审判长祝健表示,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对谭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保障了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强制医疗决定权授予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
祝健还表示,依照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作者: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毕国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