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倡导法律援助,提升律师素质,提高律师声誉!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旅游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网评 | 调查 | 聚焦 | 追踪 | 维权 | 公益 | 反腐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万象 | 曝光 |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保健 | 咨询 | 房产 | 书画 | 来信 | 援助 | 论坛 | 人物 | 文史 | 访谈 | 文化
地方
频道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广西 | 宁夏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借款结算为欠款 重复请求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3-9-28  查看次数:2222 来源:云南  作者:

 
 
 

罗安先与罗安兵系姐弟关系,19971026日,罗安兵出具《借条》向罗安先借款4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罗安先现金人民币4000元正,大写肆仟元正。每月按3%利息付,从9710.26起,用到不用止。此条,罗安兵。”。19971221日,罗安兵又出具1份《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欠罗安先人民币9640.00元大写(玖仟陆佰肆拾元正)。欠款人罗安斌。”

2013620,罗安先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安兵偿还借款本金13460元及从19971026起按月利率3%计至兑现时止的4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和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兑现时止的964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19971221日出具给原告的文书名称虽是“借条”。但其内容是“今欠罗安先人民币9640.00元大写(玖仟陆佰肆拾元正)……”落款称谓是“欠款人罗安斌”。原告接收该文书时未对其内容和落款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文书内容和落款。按照文书记载的内容和落款,被告19971221日不是向原告借款,而是双方对此之前的债务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人民币9640元未予给付。且该“借条”的落款时间在金额是4000元的《借条》之后,按照人们在经济交往的习惯做法,19971026日的借款4000元应已结算在19971221日的9640元欠款内,不应重复计算。被告19971221日出具给原告的文书未注明给付日期,原告可要求被告合理的期限内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人民币9640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文书未载明是否给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给予付起诉前的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但原告向法院起诉是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告催收,因此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罗安兵偿还原告罗安先人民币本金96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621日至兑现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罗安先的其它诉讼请求。秦国智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热门·推荐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
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
·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 用无罪推理“拽回14条人命”的法学教授
· 6省公布中央生态督察“回头看”整改进展
·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10年 4000万农村娃
· 揭开低保被取消后仍享受补助之谜
·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院长秦国杰被“双开
点击·排行    
山西柳林县龙门会全体村民举报村支部书记贪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债将其非法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信能标注失
一份荒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北京:地铁谩骂女子当事人被警方连夜抓获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定书未写明
习近平今赴英访问 两国企业将有大手笔合作
习近平向教师致以节日祝贺:责任重大使命光
业内人士称中国柴油汽车排放造假远超德国大
热门·图文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2 大江法律服务网 WWW.FLFWW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信箱:djflfw148@126.com 法律顾问 张福源
    法律服务网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