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经商急需资金,男子仗义相助,将自己所存十万元出借给友人,数年后该男子因车祸死亡,之后男子的妻子多次找亡夫友人催讨借款但均无果,女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欠款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到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王文与赵亮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8日,王文称其经商急需资金,赵亮出于仗义,说自己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借给王文,当日王文即立据向赵亮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2012年5月1日,赵亮因车祸死亡,之后张亮之妻胡荣多次找王文追索该借款未果。2013年8月,胡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文偿还该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到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审理中,被告王文辩称,写借条向原告胡荣之夫赵亮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文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荣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荣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荣人民币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白 菊(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